用水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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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须知
更新于2011/9/27 0:53:26
 
一、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1、结算总水表,由供水公司负责维修,客户负责保护。
    2、结算总水表以外的管道,由供水公司负责维护管理;结算总水表以内管道,由客户负责维护管理。
    3、结算总水表箱由客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
 
二、用水计量
    1、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客户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供水公司通知用户限期安装分类水表,逾期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2、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者,可向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检验。校验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缴纳水费;计量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
 
三、客户必须履行的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供水公司缴纳水费,如有异议应在缴费期内提出。
    2、客户应当在房屋产权转让、拆迁、停止用水等情况下,及时办理清费、过户、拆表、销户等手续。
    3、客户在合同期内变更用水性质,应事先到供水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擅自向他人转供水。
    4、客户必须保证结算水表、水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公司工作人员抄验水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及维修工作。
    5、因客户水表井(箱)被占压、损坏及客户的责任等原因造成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公司可根据客户前三次抄表最高的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客户三个月内仍不解决妨碍抄验水表问题,供水公司可不改变估算水量。
    6、客户初始申请安装水表口径大于实际需求,即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的,供水公司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由用户承担工料费。
 
四、违约责任
    1、按照供用水合同第八条(二)之约定, 客户未按期缴纳水费, 按逾付金额每日承担 3‰ 的违约金。拖欠水费满二个月,经供水公司书面催告,在催告通知规定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时,供水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停止供水。
    2、按照供用水合同第八条(二)之约定, 客户 私自以向他人转供水和变更用水性质谋利者,除补交差价水费外,还应支付变更用水性质或转供水总量水费 5% 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