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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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办发[2004]36号《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6]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长沙市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现将调整我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07年3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由1.44元/立方米调整为1.88元/立方米;行政事业性用水由1.44元/立方米调整为1.93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1.58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由2.17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4.31元/立方米调整为5.50元/立方米(各类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二、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继续由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的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 城市供水中凡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维修以及“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同市公用事业局核定。
长沙市物价局
2007年2月28日 |
长沙市市区供水价格分类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
| 标准分类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价格 |
水资源费 |
合计 |
| 居民生活用水 |
1.21 |
0.65 |
0.02 |
1.88 |
| 行政事业用水 |
1.21 |
0.7 |
0.02 |
1.93 |
| 工业用水 |
1.38 |
0.8 |
0.02 |
2.2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2.2 |
1.18 |
0.02 |
3.4 |
| 特种行业用水 |
4.2 |
1.28 |
0.02 |
5.5 |
| 综合平均价格 |
1.37 |
0.75 |
0.02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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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区自来水用户分类表 |
| 分 类 |
类 型 |
行 业 |
| 居民生活用水 |
|
住宅居民生活用水 |
| 行政事业用水 |
机关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
| 学校 |
各类学校用水 |
| 部队 |
部队用水 |
| 医院 |
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用水 |
| 公益、公用事业 |
市政、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用水 |
| 工业用水 |
工业 |
①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用水
② 机关、部队、学校的生产性等用水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商业 |
①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等用水
② 机关、部队、学校的营业性等用水 |
| 文化 |
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池等用水 |
| 医院 |
营利性医疗单位用水 |
| 建筑 |
建筑施工等用水 |
| 金融保险 |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等用水 |
| 服务业 |
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特种行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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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酒吧、茶厅、洗浴、足浴、美容美发、健身娱乐场所、洗车行业等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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