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3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调整长沙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污水处理收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2年12月1日起对长沙市城区居民和行政事业性用水开征污水处理费0.20元/吨,工业、经营服务、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18元/吨调整为0.20元/吨。污水处理费同自来水水费一并征收。
| 分类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合计 |
| 居民用水 |
1.02 |
0.20 |
1.22 |
| 行政事业用水 |
1.02 |
0.20 |
1.22 |
| 工业用水 |
1.16 |
0.20 |
1.36 |
| 经营服务用水 |
1.75 |
0.20 |
1.95 |
| 特种用水 |
3.89 |
0.20 |
4.09 |
二、2002年6月25日长沙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公告》中规定的:"对城镇居民中由市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每户每月免收4吨水费"。从2002年12月1日起同时免收4吨污水处理费。
三、根据省政府湘政办发[2002]42号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各城市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
特此公告。
长沙市物价局
20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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