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文件 长价费 [2003]202 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3 年 12 月 16 日印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价费 [2003]128 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 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 、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 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 80m3/月·户以内); 2 、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 、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 4 、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 四、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具体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按实际取水量计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六、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本通知规定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七、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 [1996]29 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其中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国库 10%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核拨。 八、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 年 7 月 25 日印发
附表: 湖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注: 1 、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 、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 1.5 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的 3 倍计收; 3 、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 50% 计征。 |
||||||||||||||||||||||||||||||||||||||||||
| ^Top | |||||||||
| 版权所有:长沙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管理: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管理部
技术支持:湖南华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6号 ADD:NO.6,Renmin Road,Changsha,Hunan,P.R.China 邮编(Postcode):4100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