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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沙市自来水价格的公告

城市自来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调整长沙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省物价局批准。现将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分别由0.87元/吨调整为1.02元/吨;工业用水由0.99元/吨调整为1.16元/吨;经营服务用水由1.48元/吨调整为1.7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3.33元/吨调整为3.89元/吨(具体分类见附表)。同时,原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中已征收的0.18元/吨污水处理费仍同水费一并征收。

二、对城镇居民中由市民政部门核发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每户每月免收4吨水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一次性印制全年减免水费,用水水票交市民政部门根据低保户名册按每户每月4吨水票发放。市自来水公司据实抄取用户用水水量后,低保用户凭保证和水票冲抵水费。当年水票,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三、供水企业对转供水单位和未接管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实行供水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和趸水单位协商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如有争议,由市物价局裁定。

四、城市供水中凡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都须报经市物价局核定。

五、污水处理收费新的拟调标准正在报批中,待经省、市正式批复后另行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长沙市物价局
20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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